(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事中事后监管,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bet365大陆完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用地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完成后,需要完成土地征收转用的,用地单位遵守预审内容报件情况。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完成后,用地单位按照预审中确定的建设方案使用土地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组织开展预审后项目用地监管专项检查,主要检查内容为预审意见执行情况。
2、通过不定期抽查的形式,每季度抽查一个县(市、区),对项目建设按照预审意见内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用地预审完成后,及时完善台账,做好预审备案工作。
2、做好预审完成后用地报件及供地审查工作。
3、做好项目施工现场的检查工作。
4、依法可采取的其他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用地预审完成后,将项目用地单位、面积、坐落、预审时间等信息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2、对涉及征收转用的,在用地会审时做好审查监督,确保项目用地报件与预审内容保持一致。
3、完成供地后做好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确保与项目建设方案一致。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二)对土地整治项目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督导检查工作,切实保证工程进度、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土地整理开发中心及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
二、监督检查内容
1、项目立项情况。
2、项目组织管理与制度执行情况。
3、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执行情况。
4、项目建设工程任务完成情况。
5、新增耕地质量等别和数量增加情况。
6、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7、土地权属调整和农民权益维护情况。
8、项目验收和后期管护情况。
9、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专项检查。根据省厅安排,开展土地整治项目专项检查。
2、不定期抽查。每年一般安排2次抽查,抽查各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内业检查。通过听取报告、检查项目资料等,检查项目组织管理、制度执行等情况。
2、外业检查。踏勘项目现场,查看项目区内工程数量和质量。
3、开展审计。项目竣工后,配合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工程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方案并下发检查通知。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内容。
2、实施检查。根据检查方案,开展现场检查。
3、检查结果反馈。根据检查情况,反馈现场检查意见和存在的问题,并要求限期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暂停该项目验收。
(三)对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促进各项建设依法依规用地,不断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市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市旅游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泰山管委规划建设土地局。
二、监督检查内容
市国土资源局对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市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市旅游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泰山管委规划建设土地局实施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制度的落实情况:
1、建设项目跟踪。
2、信息现场公示。
3、开竣工预警提醒。
4、开竣工申报。
5、现场核查。
6、闲置土地查处。
7、建立诚信档案。
8、竣工核验。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方式采取书面报告、实地检查、定期检查等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自查。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每年12月份组织自查,并于12月31日前完成自查报告报市国土资源局。
2、检查。市局每年结合自查情况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年底通报年度工作开展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根据系统预警、具体工作需要等情况,确定开展监督检查的地区。
2、从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获取有关数据资料进行分析、检查。
3、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提出整改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四)采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本市矿业秩序,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障矿山企业生产安全,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矿山企业,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新设采矿权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情况。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实施情况。
3、采矿权人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依法采矿情况。
4、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情况。
5、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
6、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立情况。
7、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资源开采的总量控制情况。
8、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
9、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实施情况(获得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矿山企业)。
10、日常监管、检查和督察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履行情况。
11、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对管辖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年检。每年组织对矿山企业开展年度检查,要求矿山企业每年上报年检电子报盘等相关资料。
2、矿产督察。每季度组织矿产督察员对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1次监督检查。
3、抽查。市国土资源局每年组织1次检查,分别对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检查情况进行抽查,抽取一定数量的矿山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抽检率不低于应检矿山的30%。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听取汇报。召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会议听取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的工作汇报。
2、查阅资料。审查年度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报送的年检报告、开发统计年报等相关资料。
3、查看现场。每年组织1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场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方案。制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确定检查组,并将有关材料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
2、实施检查。检查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查看现场,座谈交流等方式,查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薄弱环节。
3、意见反馈。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及主管部门反馈检查意见。
4、汇总报告。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各检查组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
5、整改落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逐级上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矿产督察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对地质勘查工作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全市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地质勘查秩序,制订地质勘查项目监督检查制度如下: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泰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地质勘查项目(不含石油、天然气)。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勘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2、探矿权人、勘查单位、勘查矿种、勘查活动范围与勘查许可证登记内容是否一致。
3、是否按照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施工、是否完成了最低勘查投入。
4、是否按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应当缴纳的)。
5、是否提交开工报告和报送阶段报告。
6、受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是否已处罚到位。
7、是否有其他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8、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对管辖区域内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探矿权年检。根据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年检任务对探矿权人年度勘查工作情况开展年度检查。
2、矿产督察。根据省厅工作安排,市局每年组织矿产督察员对探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开展一次实地监督检查。
3、现场巡查。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组织对管辖区域内地质勘查项目进行现场巡查,对每个勘查项目的现场巡查次数不少于1次/年。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听取汇报。召开地质勘查管理工作会议听取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的工作汇报。
2、查阅资料。审查每年度地质勘查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矿产资源勘查阶段报告等相关资料。
3、查看现场。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查看地质勘查项目现场,市局再从县局认定合格的项目中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检。
五、监督检查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山东省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对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
为了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工作程序,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地质环境保护水平,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矿山企业,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承担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情况。
2、地质遗迹、古生物化石和矿山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保护情况。
3、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等情况。
4、矿山企业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情况,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情况。
5、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情况。
6、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规范实施情况。
7、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情况。
8、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专项检查。组织专家对矿山企业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情况每年开展1次专项检查,对矿产资源开发重点县(市、区)抽查2-3个矿山。
2、定期检查。要求承担单位每季度报送项目实施情况,视情况需要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严格对项目野外工作和成果报告的验收审查。
3、不定期抽查。每年对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监管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次数不少于3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1、严格落实矿山环境治理保护责任。与矿山企业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落实责任主体,明确管理权限,督促矿山企业履行治理义务。
2、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制度,督促矿山企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3、加强新建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从源头遏制重开采轻治理的问题。
五、监督检查程序
1、部署检查工作。下发有关检查工作通知,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有关要求,组织检查对象开展自查。
2、开展监督检查。听取工作情况汇报,查看资料档案,座谈交流和质询、现场检查。
3、反馈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反馈有关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为切实做好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监督管理,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承担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地质灾害防治责任落实情况,防治责任单位界定与落实情况。
2、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目标任务落实情况。
3、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管理信息系统情况。
4、地质灾害隐患监测、巡查、排查、核查等动态管理情况。
5、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城镇规划、工程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执行情况;与建设工程配套实施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6、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开展情况;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情况;地质灾害危险区划分、公告和警示标志设置情况;应急物资装备、资金保障、避灾线路和避灾场所等情况。
7、地质灾害应急值守、应急调查、信息报送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8、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情况。
9、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组织实施主体、程序和环节情况。
10、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治理工程资质单位资质等级和许可范围情况。
1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治理工程执行技术规范情况。
1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成果审查情况和施工质量管理情况,以及监理执业监督情况。
1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维护、监测和成果汇交情况。
14、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督管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专项检查。对汛期地质灾害防治隐患排查情况、各地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程质量管理等每年进行1次专项检查。
2、不定期抽查。每年对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地质灾害防治监管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每年抽查次数不少于3次。
3、定期检查。对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实施情况实行季报制度,并严格项目验收环节审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1、通过汛期地质灾害检查、督查等,组织开展防灾工作部署检查,地质灾害隐患实地踏勘和防治措施检查,核查相关资料、台帐,对接防灾信息系统,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得到落实、各项制度得到执行。
2、实地检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审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方案,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绩效评价;严格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等。
3、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各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每年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上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阶段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五、监督检查程序
1、部署检查工作。下发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有关要求,组织检查对象开展自查。
2、开展监督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反馈检查结果。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通知责任主体单位限期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对基础测绘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基础测绘的监督检查,规范基础测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提高建设管理水平,保证项目质量、进度与安全,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计划下达与执行。检查年度基础测绘计划编制、执行情况,基础测绘预算落实、执行情况,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更新等重点项目进度、实际工程量完成情况等。
2、基础测绘招投标管理。基础测绘项目依法依规招标情况,投标、中标单位资质、市场信用等情况。
3、基础测绘项目组织实施。检查是否执行“先设计、后施工”要求,技术设计是否履行审查批准程序;检查执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和技术设计情况,项目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情况,成果质量现状和质量问题处理情况,质量检验和项目验收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建立基础测绘项目月调度制度,对基础测绘项目执行情况每月调度1次。
2、委托质量检验机构对基础测绘项目成果进行质量检验。
3、开展基础测绘项目日常监督检查。
4、落实基础测绘计划编报制度,向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基础测绘计划执行情况,并对县级计划落实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听取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工作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组织县级基础测绘进行自查,形成并上报自查报告。
2、查阅基础测绘项目有关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帐薄等,调查、核实基础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程进度等有关情况,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必要的说明,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
3、查勘基础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查阅成果质量检验报告,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质询,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查勘。
4、根据实施进度,对基础测绘项目组织实施重要节点进行现场安全制度、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查阅项目建设资料,对重点项目和单位开展专项安全检查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下发通知。对基础测绘监督检查工作进行部署,明确监督检查组织管理、重点内容、检查方式等。
2、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按照监督检查方案要求,对监督检查范围内基础测绘进行检查,形成检查意见。
3、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通过召开意见反馈会、下发检查意见等形式,及时反馈检查意见,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
4、下发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针对监督检查出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调度监督检查对象整改落实工作,确保整改方案得到全面落实。
5、安排复查工作。整改工作完成后,监督检查对象上报整改工作报告。根据整改工作报告和整改工作过程督促调度情况,对部分监督检查对象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整改不力的监督检查对象依规给予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照《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对测绘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全市测绘地理信息资质资格审查审、监督管理地理信息获取等测绘活动,确保测绘市场规范有序,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测绘业务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资质资格符合情况,未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情况。
2、从事测绘业务的单位履行合同、诚信经营等市场诚信情况。
3、测绘资质单位测绘成果质量、汇交、保密管理情况等。
4、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对本管辖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的监管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1、每年对各测绘资质单位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审查。
2、每年开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抽检20%以上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测绘项目。
3、每年开展测绘资质巡查,每年巡查比率不少于辖区内乙级以下资质单位总数的20%。
4、按照省厅统一部署不定期对领取测绘成果的大宗用户进行保密检查。
5、对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开展测量标志巡查情况每半年抽查一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每年要求测绘单位提交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2、开展日常检查,实地检查测绘单位技术人员、设备情况等资质资格符合情况,测绘项目合同履约情况及成果质量情况等。
3、开展测绘资质巡查,按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的统一部署,每年随机抽取部分测绘单位和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开展市场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巡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部署检查工作。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有关要求,组织检查对象开展自查。
2、开展监督检查。听取工作情况汇报,查看资料档案,座谈交流和质询、现场检查。
3、反馈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反馈有关意见。
4、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对地图管理的监督检查
为了加强全市地图编制、地图产品制作、地图展示登载等地图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确保公开出版、展示地图的质量,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送审单位检查内容:是否具备相应测绘资质;地图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按审核意见予以修改;是否按要求登载审图号等。
2、对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检查内容:对地图市场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1、每年重大节假日期间,组织全市集中查处收缴违法地图。
2、按照省厅工作部署不定期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网站进行检查。
3、按照省厅工作部署不定期开展全面或专项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按要求开展地图的日常检查,重点对存在政治性的“问题地图”、互联网上出售或提供涉密地图和上传标注涉密或敏感地理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
2、联合市国家保密局、市工商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国家安全局开展地图市场专项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计划,部署年度地图监督检查工作重点。
2、开展地图日常检查及地图市场专项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照《测绘法》、《山东省地图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的监督检查
为切实做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以及国土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工作方案,制定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监督检查内容:
(1).组织领导对违法用地查处及整改情况。
(2).以卫片检查数据为依据对其管辖范围年度土地利用执法监管情况进行评估。
2、具体工作
(1).核查下发疑似违法用地图斑、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图斑中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合法性。
(2).核查矿产疑似违法图斑中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的合法性。
(3).检查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整改及查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自查报告。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自查评估辖区内,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向市国土资源局写出书面自查报告。
2、数据审查。市国土资源局对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上报卫片数据成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3、实地检查。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地察看违法用地、违法用矿整改情况。
4、随机抽查。在对县(市、区)卫片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时,随机抽查不少于1/5的案件档案,以便对该区域卫片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正确评估。
四、监督检查措施
1、督促整改。对卫片检查发现的县(市、区)存在的违法违规用地、违法用矿问题,下发通知,督促整改。
2、挂牌督办。对卫片检查中发现重大、典型违法案件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查处整改。
3、排序约谈。综合考虑土地违法严重程度或比例变动趋势对各县(市、区)卫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排序,向市政府提出约谈建议,
4、建议问责。对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查处整改不力的、违法用地案件频发、高发的区域,向市政府提出问责建议。
5、监管评估。对各县(市、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方案。按照国土资源部、省政府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拟定工作方案。
2、指导培训。市国土资源局对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卫片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工作人员统一组织业务培训。
3、开展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开展疑似违法图斑的核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整改查处、填报工作。
4、督导检查。组织开展数据审核工作,对问题较为突出的县(市、区)重点开展督导整改,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
5、约谈问责。根据督导检查情况,结合上报的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结果、土地变更调查结果及查处整改工作完成情况等进行分类排序,向市政府提出约谈建议;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符合责任追究条件的,向市政府提出问责建议,启动问责程序。
6、检查验收。组织全市卫片检查工作检查验收,总结全市工作情况,并报告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7、组卷归档。将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全部工作资料组卷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未能通过国家、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验收、区域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或比例超过规定要求、被约谈问责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取消评先选优资格、诫勉谈话等处理措施;对该管辖区采取区域限批、扣减指标等处理措施。
(十二)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为加大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制定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一、重大案件范围
1、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应当立案调查而不予立案调查的违法案件。
2、案情复杂,依靠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难以查处的违法案件。
3、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及被媒体报道的违法案件。
4、引发重大群体性信访的违法案件。
5、上级挂牌督办、交办的违法案件。
6、法律规定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直接查处的违法案件。
二、案件查处方式
对重大违法案件,市国土资源局采取直接查处、挂牌督办、联合查处、公开通报等方式,进行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三、案件查处程序
1、一般程序
(1).下级上报的重大违法案件的处理。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认为案件难以由本级查处,需要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时,按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经过集体会审决定对上报案件的处理意见,可以直接立案查处,也可以交由原上报单位处理,并跟踪督导案件查处。
(2).市级发现的、媒体报道、群众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的处理。在市国土资源局初步核查的基础上,经集体会审确定处理意见,可以交由违法用地发生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立案处理,也可以直接立案查处。
(3).上级交办重大违法案件的处理。对上级交办重大违法案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案件发生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处理。案情复杂,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难以处理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直接立案查处。
2、管辖权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
(1).有管辖权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查处。
(2).管辖权有争议的违法案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核实情况后,可以直接立案查处。
四、案件查处措施及责任追究
1、建立重大违法案件公开通报制度。将重大违法案件的案情和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并接受社会监督。
2、建立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根据案件情况,明确提出工作要求,及时督导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限期办结案件,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3、建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错案追究制度。行政处罚决定错误造成后果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建立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市国土资源局对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存在隐瞒、不作为、包庇纵容等情况的,通过通报、督办、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并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对责任单位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实施区域限批。
(十三)国土资源执法督查
为切实做好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制定国土资源执法督查制度。
一、职责权限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重大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对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的执法监察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辖区内日常监督检查、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
二、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从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活动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及其从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工作人员。
三、监督检查内容
1、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动态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2、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执法监察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3、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
4、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及其执法监察工作人员的依法履职情况。
四、监督检查方式
对执法监察的监督检查通过例行巡查、专项督查、案卷质量评查,群众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
国土资源执法巡查工作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严格实施;案卷质量评查工作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案卷质量评查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实施。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建立执法监察案件评查制度。每年开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案件专项评查工作,对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处理违法案件的质量从认定、程序、依据、处罚、执行等方面进行全面评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规范全市违法用地、违法用矿查处工作,提高案件查处质量。
2、建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错案追究制度。做出违法的、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及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开展动态巡查工作的年度考核。结合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对日常动态巡查工作的成效进行评估,将违法用地发现率、处结率、履职到位率纳入执法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内容,为评先树优、奖惩的重要依据。
六、监督检查程序
1、市国土资源局按照省国土资源厅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工作或者专项督查工作,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根据上级部署或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本区域内的执法督查工作。
2、上级部门有权调阅相关违法案件处理卷宗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3、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整改意见,并通报检查情况。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依据上级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开展整改工作并及时上报整改结果。
七、监督检查处理
1、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处罚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见成效的,根据《山东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综合施治办法》(鲁国土资发〔2013〕49号)规定,对责任单位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实施区域限批。
2、发现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执法过程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徇私枉法、营私舞弊、违法批准等行为的,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国土资源执法规范化建设,避免滋生执法腐败发生,真正实现执法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的适用,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执行。做到信息公开透明,依法依规公正,投诉渠道畅通,监督机制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