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切实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规,结合《泰安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意见和本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各机关科室、直属事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中国土地市场网、bet365大陆网站,LED室内电子信息屏,室外全彩大屏幕、大厅内外的公告公示栏,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
第四条 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严肃执纪,违纪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的方式:诫勉谈话,责令改正,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任问责,行政处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涉嫌犯罪的移动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不执行上级机关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三)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上报备案的;
(四)不按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七)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
(八)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一)提供政府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其他费用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四)其他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科室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
1.未报分管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承办人向呈批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成员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并限期改正。
2.情节较重,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一般损失的,对科室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3.情节严重,对工作或群众利益影响较大的,对科室提出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或给予纪律处分。
4.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局纪检监察室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责任追究:
(一)根据投诉、举报或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线索确定调查事项;
(二)对涉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三)调查核实后,情况属实的,由局纪检监察室依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建议,并将处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情况不实的,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解释说明;
(四)对署名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结束后向投诉、举报人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九条 被追究政府信息公开责任的科室及个人如果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应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向有关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申诉、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其他工作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停止和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要将处分决定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