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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泰山石保护举报奖励试行办法
时间:2015-03-19
 

泰山石综治201112号

第一条 为保护泰山和泰山石资源,发挥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作用,规范泰山石保护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泰山石保护及奇石市场综合整治总指挥部、泰山区政府、岱岳区政府和泰山景区管委会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举报接待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举报采取书信、口头、电话、电子信箱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第四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讲明本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

尊重举报人意愿受理匿名举报,匿名举报可留下举报密码。

第五条 举报内容为涉及本市的下列案件

(一)非法开采泰山石的;

(二)非法经营、乱摆乱放奇石的

(三)其他违反泰山石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第六条 举报的受理和办理

(一)各级要认真及时处理群众举报。受理举报案件时要详细询问举报人的联系方式,便于兑现奖励。

(二)市综合整治总指挥部接到举报案件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案件所在行政辖区政府(管委会),并由该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七条 举报信函和举报材料由专人负责拆阅,逐件登记,妥善处理。

受理口头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并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第八条 举报案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

第九条 市综合整治总指挥部交办并要求上报查办结果的举报案件,泰山区政府、岱岳区政府和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查办结果;案情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应当上报阶段性查办情况。

第十条 市综合整治总指挥部对上报的举报案件查办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对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书面通知相关责任单位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实的,由处理该案所在地的区政府(管委会)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举报人举报时提供有效证据的,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一)举报非法开采泰山石的,给予不低于200元的奖励;对采出的奇石依法没收后,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价款扣除运输等相关费用后,余款的一半给予举报人,一半归公。

(二)举报非法经营乱摆乱放奇石的,奖励100—200元;对非法经营、乱摆乱放的奇石依法没收后,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价款扣除运输等相关费用后,余款的一半给予举报人,一半归公。

(三)其他各项举报内容,根据案件情况,给予100—500元的奖励。

具体奖励金额由泰山区政府、岱岳区政府和泰山景区管委会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标准。举报所需奖励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帐管理。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对象为署有真实姓名、单位或地址的举报人;或留有举报密码,并愿意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的匿名举报人。

对多人举报同一案件的实行一案一奖,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若两人或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为第一举报人,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按奖励标准和举报人数的平均数发放。

举报案件已经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或者立案查处的,不予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由泰山区政府、岱岳区政府和景区管委会指派专人负责执行,受奖励人、经办人应在奖励回执上签名。奖金由举报人本人亲自签收,其他人不能代领。

第十四条 各级与泰山石保护及奇石市场综合整治有关连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作为受奖励的举报人。在涉及违法开采、非法经营和乱摆乱放案件中,被举报人的直系亲属不得作为受奖励的举报人。

第十五条 宣传报道和奖励有关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对群众举报应由市指挥部三区政府(管委会)受理的问题不受理或受理后不及时查处、泄露举报人情况和举报内容,造成严重后果,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 对在举报奖励中虚报奖励案件、冒充举报人领取奖励金的,依法进行严厉查处,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据纪律和法律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阻止、压制举报人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 泰山区政府、岱岳区政府和泰山景区管委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综合整治总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201121日起执行。

综合整治总指挥部举报电话:8297065

综合整治总指挥部信箱:13562825188@139.com

市综合整治总指挥部举报接待室:建设大厦711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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