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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
时间:2016-04-19

第一条 为加大对我市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推进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强化执法监管,有效遏制我市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通报,是指我市国土资源局将直接查处、挂牌督办或以其他方式督促所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对重大、典型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并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行政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我市国土资源局对重大、典型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公开责成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限期按要求查办,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行政措施。

第四条 挂牌督办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的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均可列为挂牌督办:

(一)严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法律法规的;

(二)新闻媒体爆光、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公众反映强烈、给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毁坏耕地30亩以上,或30亩以下但情节严重的;

(五)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价值达到50万元以上,或50万元以下但情节严重的;

(六)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

市国土资源局挂牌督办的案件,经依法依规处理到位后,要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

第五条 挂牌督办案件的确定。市国土资源局从卫片执法检查、12336举报电话、举报信件、举报电子邮件、领导批办、媒体反映和其他形式举报等多种渠道,获取案件或案件线索,由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以下简称支队)填写《建议公开通报的案件情况表》、《建议挂牌督办案件的情况表》并附相关材料,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是否挂牌督办。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将挂牌督办的案件向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下达《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责成其对挂牌督办的违法违规案件进行限期依法查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对挂牌督办案件的违法违规责任主体、违法违规事实、处理建议等及时报市国土资源局,经市局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视情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方式,将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的案件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公开通报案件的违法违规事实和处理结果、挂牌督办案件的基本情况等。

第八条 《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以下简称《督办通知书》)向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下达的同时向社会公开,并抄送市监察局和相关县(市)、区监察局。《督办通知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件名称;

(二)违法违规主体和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三)督办要求;

(四)办结时限;

(五)联系人。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及时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案件情况。被挂牌督办违法违规案件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要立即向当地政府分管领导汇报有关情况,并按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并定期向市国土资源局报告进展情况。挂牌督办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在《督办通知书》下达45日内报市国土资源局。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对被挂牌督办的案件,分别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二)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实施行政处罚;

(三)对有关责任人员建议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四)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将违法违规主体违法情况记入国土资源诚信记录。

必要时,市国土资源局可以派员进行现场督办。

第十条 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结时限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60日。重大或复杂案件不能按期办结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时限,但延长时限不超过15天。

第十一条 挂牌督办期间,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案件和社会影响程度,可以采取或要求相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缓受理、办理与本案有关的国土资源审批、登记事项;

(二)建议相关部门暂缓受理、办理与本案有关的审批、登记等事项;

(三)根据案件和社会影响程度,市国土资源局可以约谈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

第十二条 被挂牌督办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未按时将挂牌督办案件依法依规处理到位,且未书面申请延长办理期限的,市国土资源局可以对该案件进行直接查处,同时对该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进行通报批评;对公开通报的案件审核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挂牌督办的案件相互推诿、办理不力或者弄虚作假的,市国土资源局建议有关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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