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务公开>执法监察>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制度汇编
关于印发《泰安市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认定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5-11-23

  泰国土资发〔2015〕36号

  关于印发《泰安市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市高新区分局:

  现将《泰安市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bet365大陆    

  2015年11月23日  

  

  泰安市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种植条件

  严重毁坏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破坏农用地鉴定工作,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中,对涉嫌犯罪向公安机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需要对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进行认定的,适用本办法。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对非法占用农用地涉嫌犯罪案件侦查、批准逮捕、公诉、审判过程中,委托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进行认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按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成立农用地破坏鉴定领导小组,鉴定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执法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市局法规科、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支队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的农用地破坏鉴定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办公室在市局执法支队,办公室主任为执法监察支队主要负责人,负责日常鉴定工作,并以市国土资源局名义出具鉴定结论书。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工作需要,在从事土地、农业、林业、环保及相关工作领域,筛选至少10人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市级破坏农用地鉴定专家库,入选专家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

  第六条 县(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非法占用农用地涉嫌犯罪案件中,需要对农用地种植条件的毁坏进行认定的,由县(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所在行政区域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该违法行为的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由市(地)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案情特别复杂的,报请市局鉴定领导小组审理,形成会议记要,根据会议记要出具鉴定结论书。

  第七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涉嫌犯罪,需要对涉及的农用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进行认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占用农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二)当事人占用农用地的行为,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被确认为非法占用土地;

  (三)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中,基本农田面积在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面积10亩以上。防护林地、特殊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亩以上;其他林地数量达到10亩以上;防护林、特殊用途林地与其他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等。

  第八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农用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一)在非法占用农用地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将农用地表面硬化,导致农用地无法耕种的;

  (二)在非法占用农用地上建窑、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造成农用地耕作层破坏20厘米以上,致使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

  (三)在非法占用农用地上堆放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工业污秽等固体废弃物,排放有害废水、污水及粉(烟)尘污染土地,致使农用地无法耕种或不适于继续用于涉及人体健康的农作物种植的;

  (四)开发建设造成农用地盐渍化、荒漠化,或造成水土流失的;

  第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承办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认定事项,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并出具相应的检测或者鉴定报告。

  受委托的专业检测机构,应当具有国家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资质条件。

  第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出具认定结论,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认定申请。由案件查办单位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二)组成认定小组。对案情简单的,从专家库随机抽取2人,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执法的同志一起组成3人认定小组;案情复杂的,至少抽取4人,而后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执法的同志一起组成5人认定小组。

  (三)查验各种证据。查阅相关案件材料、踏勘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现场;

  (四)形成认定报告。进行有关勘测计算,或者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并形成认定报告;

  (五)出具认定结论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认定小组的认定报告出具认定结论书。

  第十一条 认定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认定事项涉及的农用地的具体位置及四至范围;

  (二)该宗农用地的类别(指基本农田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

  (三)农用地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的具体情况表述及相关勘测数据;

  (四)农用地是否被严重毁坏的认定意见;

  (五)相关的数据、图表等资料;

  (六)承办人员的姓名、身份证明。

  涉及委托专业检测机构的事项,认定报告应当附具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鉴定报告。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报告,以本部门名义出具农用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认定结论书。认定结论书应当附具认定报告及相关资料,注明日期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 认定报告,自组成认定小组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交;案情复杂或者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技术检测、鉴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日。

  认定结论,自接到认定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

  第十四条 鉴定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单位的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工作之前,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恢复农用地原状,经立案调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勘踏种植条件确已恢复的,可以终止认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版权所有:bet365大陆      网站备案号:鲁IPC备05029013

技术支持:bet365大陆信息中心  联 系 电 话: 0538-6272062

鲁公网安备 370902020000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