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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移动和破坏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碑石、界标的处罚
时间:2016-06-15
  项目名称:对擅自移动和破坏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碑石、界标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地质遗迹保护区的范围和界限由批准建立该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埋设固定标志并发布公告。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变更碑石、界标。
  2、《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赔偿损失。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实施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承办机构: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地质环境科
  公开范围:向申请人公开
  办理数量:0
  廉政风险点:风险等级A级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前置条件:无
  调整意见及理由: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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