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实施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承办机构: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地质环境科
公开范围:向申请人公开
办理数量:0
廉政风险点:风险等级A级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前置条件:无
调整意见及理由: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