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实施依据: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22日通过,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三十九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实施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承办机构: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支队
公开范围:向申请人公开
办理数量:0
廉政风险点:风险等级A级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前置条件:无
调整意见及理由: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