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
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五条。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程序及时限
1、受理。
2、立案。
3、调查取证。
4、处理。
5、告知:当事人在3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
6、听证(非必经程序):当事人在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举行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事项。
7、决定。
8、送达。行政机关应当在宣布行政处罚决定后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
9、执行。
10、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