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夯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国土资源管理和耕地保护长效机制,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覆盖、无缝隙”的国土资源网格化监管体系,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4+1”田长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坚持以“十九大”精神为统领,坚持节约资源、珍惜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总体要求,以保护资源、规范管理、促进发展为目标,以严肃查处、完善制度、强化监督为手段,切实维护良好的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构建覆盖全市、责任到人、监管到位的国土资源监管网络,为建设富裕文明幸福新泰安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健全市、县、乡、村四级田长制监管体系。通过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推动国土资源工作关口前移,触角向一线延伸,实现国土资源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做到国土资源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
二、田长设置及工作职责
(一)田长设置
全市共分为市、县、乡、村四级田长及永久基本农田图斑田长。
1.市级田长
市级田长由市长担任,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为市级副田长。市级田长对全市国土资源管理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负总责,负责组织领导全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和全市田长制工作。市级副田长负责协助市级田长组织领导全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和全市田长制工作;依法组织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规划、测绘规划;研究解决田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
2.县级田长
县级田长由各县(市、区)长、泰安高新区管委会主任、泰山景区管委会主任、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高铁新区建设发展中心)主任担任,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县(市、区)长、副主任为县级副田长。县级田长对全县国土资源管理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负总责,负责领导全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和全县田长制工作。县级副田长负责协助县级田长组织领导全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和全县田长制工作,包括依法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规划、测绘规划,落实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组织实施高标准基本农田和土地整治项目等;组织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整改落实,对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挂牌督办、警示约谈;向上级田长报告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对乡级、村级田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3.乡级田长
乡级田长由乡(镇、街道)长(主任)担任,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乡(镇、街道)长为乡级副田长。乡级田长对乡(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负总责,负责全乡(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和乡(镇、街道)田长制工作。乡级副田长负责协助乡级田长组织领导乡镇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和乡镇田长制工作,包括依法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规划、测绘规划,落实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实施高标准基本农田和土地整治项目等;建立健全执法监察共同责任机制,落实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目标,组织开展本辖区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发现、制止、处理、整改落实;向上级田长报告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指导村级田长开展工作,对上报的国土资源违法问题进行研究处理,对国土资源重大违法问题及时上报;对村级田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4.村级田长
村级田长由各村(社区)主任担任,负责对本村(社区)内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排查,做好排查记录和台账;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及时发现、制止、上报;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每月向乡级田长汇报本村(社区)内的国土资源管理情况。
5.永久基本农田图斑田长
永久基本农田图斑田长根据各村(社区)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设立。原则上单个图斑面积在300亩以上的地块,设立一个田长;图斑面积较小的地块,可就近多个图斑设立一个田长。一个村(社区)永久基本农田总面积低于300亩的,不单独设立田长,由村级田长兼任。永久基本农田图斑田长负责对所管辖图斑范围内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代表土地承包户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永久基本农田的日常巡查,动态掌握所管辖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情况,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管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界桩等保护标示;宣传耕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田长公布
市、县、乡三级田长名单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公布,村级田长及永久基本农田图斑田长名单由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公布,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三、考核办法
市级田长是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对国土资源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负总责;其他各级田长是相应辖区国土资源保护的直接责任人,对相应辖区的国土资源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负责。市级田长、市级副田长负责对县级田长进行考核,对乡级、村级田长考核结果进行抽查。县级田长、县级副田长负责对乡级、村级、永久基本农田图斑田长进行考核。
(一)考核内容
1.对县级田长的考核。主要包括市级田长、市级副田长部署国土资源工作落实情况,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执法监察工作落实情况;年度国土资源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督察督办国土资源事项落实情况;工作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情况;信息报送情况;国土资源工作机制建立和运行情况。
2.对乡级田长的考核。主要包括县级田长、县级副田长部署国土资源工作落实情况,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执法监察工作落实情况;年度国土资源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督察督办国土资源事项落实情况;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情况;信息报送情况;动态巡查制度落实情况;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共同责任机制建立和运行情况。
3.对村级田长的考核。主要包括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认真履行本辖区巡查、发现、制止、报告情况。
4.对永久基本农田图斑田长的考核。主要包括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认真履行永久基本农田图斑巡查、发现、制止、报告等保护情况。
(二)考核步骤
考核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的原则,采取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日常考核。被考核对象要建立工作台账,及时将有关工作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对县级田长日常工作开展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对乡级、村级和永久基本农田图斑田长日常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县级田长负责对乡级、村级及永久基本农田图斑田长日常工作进行考核。
2.自查评分。被考核对象对照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全面的自查和评分,并形成自查报告。根据不同的考核具体实施主体,于7月31日、12月31日前分别报市、县政府。
3.年终考核。被考核对象对照考核标准进行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逐级上报。市政府组织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根据考核内容和考核指标,对县级田长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年终进行一次全面考核。
(三)考核标准
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1.优秀标准
(1)模范遵守和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辖区内国土资源管理秩序规范有序;
(2)建立健全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3)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发现、制止、查处、报告制度健全且落实到位;
(4)经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查实,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比例不超过5%;辖区内无重大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案件。
2.合格标准
(1)遵守和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辖区内国土资源管理秩序良好;
(2)建立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或者是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3)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发现、制止、查处、报告制度健全;
(4)经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查实,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比例不超过10%。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考核为不合格:
(1)辖区内因违反土地矿产管理规定被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国土资源部门责任追究或被国土资源部、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警示约谈的;
(2)未能顺利通过国土资源部、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或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的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例行督察、审核督察和其它专项督察验收的;
(3)发生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被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挂牌督办、公开通报的;
(4)辖区内发生重大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因国土资源部门履职不当造成严重后果被中央或省级主流新闻媒体、门户网站披露并经查实的;
(5)发生违法用地和违法探矿、采矿引发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地质灾害的;
(6)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任务目标未完成的。
(四)考核奖惩
1.优秀等次的,对田长予以通报表扬,并奖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2.不合格等次的,对田长给予通报批评,对连续两年考核排名处于末位的,由有关责任人向上一级田长作出书面说明,上一级田长下达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落实。落实不力或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上一级田长进行约谈,扣减相应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四、工作制度
(一)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建立田长会议制度。由市级田长、市级副田长牵头或委托有关负责人组织召开田长制工作会议,拟定和审议田长制工作中的重大措施,协调解决推行田长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田长制工作进行总结考核,并安排部署有关工作。建立部门联动制度。加强沟通联系,形成国土资源、公安、检察院、法院、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农业等相关部门间的田长制联席协调机制。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级要动态跟踪全面实行田长制工作进展,定期通报国土资源管理保护情况。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每半年将工作落实情况报市政府。建立工作督察督办制度。各级田长负责牵头组织督察工作,督察对象为下一级田长。
(二)健全完善国土资源管理法规制度。充分运用地方立法权,修改、完善国土资源管理法规制度。健全耕地保护、执法监察、矿业权管理等法规、规章,确保国土资源管理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