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办字〔2017〕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和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7〕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征地工作责任
(一)属地征收责任。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泰政发〔2011〕31号)的有关规定,各县(市、区)政府和泰安高新区管委、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泰山管委(以下简称:各县、市、区政府)作为实施主体,对所辖范围内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负全责,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征地工作程序,明确工作流程。涉及集体土地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物设施成片拆迁的,由各县、市、区政府制定拆迁补偿方案,并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的拆迁机构或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产权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征地公告责任。土地征收前,由各县、市、区政府拟定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和土地处置方式等,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并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示;在拟征收土地公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土地公告中,除列明《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事项外,应当一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相关权利人可以申请协调、裁决、听证和行政复议的权利及申请期限和受理机关。《拟征收土地公告》《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等征地材料的张贴、送达、公开、公示要采取照相、摄像、录音等方式进行信息采集、留存和归档。
(三)交地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在建设用地按照法定权限批准之日起10日内正式交付土地。
二、切实维护群众权益
(一)及时告知相关权利人。在征地勘测调查过程中,要查明土地使用者、土地承包户、土地流传经营户等相关权利人,并组织相关权利人按规定的时间参加土地调查、清点、确认工作。对不能直接到场参加的,应当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书面通知仍不到场参加的,由征地勘测调查人员现场调查、清点后,在《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中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确有必要的,可以聘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勘测调查结束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书面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人。在送达的公告、公示材料中,应告知相关权利人的参与、听证、复议权利,保障相关权利人的知情权。
(二)及时足额兑付征地补偿款。地上附属物补偿款,经清点各方签字确认并经被征地村群众同意后,可以一次性拨付给被征地群众及相关权利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部分,村(居)委会应在收到补偿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拨付给产权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款应足额拨付至村集体财务账户,由村(居)民委员会按规定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被征地群众社会保障,具体使用比例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
(三)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在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时,要一并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由被征地村(居)民及其他参与各方共同签字确认,并由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公示。土地征收方案批准后,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政府补贴部分,应在征收土地报批之前足额拨付至社保专户,未足额拨付到位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征地批复文件后,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
(四)调整地上附属物补偿方式。被征地群众有权选择对地上附属物和青苗实行包干补偿。由征地实施单位与村委签订地上附属物和青苗包干补偿协议,再由村委与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人在包干补偿《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中注明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和包干补偿标准。集体土地上的住宅不再作为地上附属物,在国家和省未出台具体补偿标准前,按照《泰安市城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三、严肃征地纪律
土地征收工作关系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土地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切实做好拆迁补偿安置、群众工作和社会稳定等工作,确保土地征收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国土资源、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为土地征收工作奠定坚实基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配合做好征地有关工作,指导村居组织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对象名单和养老保险方案并公示。要切实加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管理,严格执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制度,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被征地群众社会保障补贴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合法合规、公平合理、公开透明。对挤占、挪用、截留征地补偿款等费用的,将依法追究责任。要严厉打击扰乱征地秩序的行为。对阻挠征地工作、扰乱征地秩序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