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
建立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
泰办发〔2016〕13号
为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优化执法监管环境,有效遏制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土地和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建立共同责任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举措,是坚守耕地红线的迫切要求,是维护国土资源管理良好秩序的重要手段。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依法监管、党政同责的要求,认真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使用、保护、监管职责,承担起共同责任主体。各相关部门要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中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坚持协调联动,落实共同责任机制,形成执法监管合力。
二、强化党政同责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级党委、政府是国土资源管理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国土资源的违法行为制止、查处工作负总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及国土资源违法查处问题负总责,负责组织对违法占地建筑物进行制止、拆除、复耕复绿和没收。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确保全市耕地和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各乡(镇、街道)对辖区内出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要在发现或接到报告3日内,责令违法当事人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法定程序,由有权机关予以强制拆除建筑物或查扣施工设备等,恢复土地原状。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组成单位和职责分工。各级党委、政府对来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以各类名义进行现场观摩。对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要通过挂牌督办、实施约谈、暂停审批其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等措施,直至整改到位。
三、强化部门联动
(一)明确共同责任。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的管控,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供地,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登记手续;要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占地、违法批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行为,并将企业和个人违法行为信息、通报当地人民银行,将违法者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对未经国土资源部门预审的新增建设用地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环保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和违法勘查、开采的矿山企业和个人,不得办理环评手续;同时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对土地污染的认定工作。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电力企业和市政部门不得供电、供水、供气,已经供应的,在国土资源部门告知后要按相关程序停止供应。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和个人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环保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和违法勘查、开采的矿山企业和个人,不得办理环评手续。同时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对土地污染的认定工作。农业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条件的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和铁路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重点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依法依规使用土地。银行监管部门要督促商业银行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土资源管理政策,将企业个人国土资源守法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严格审批,严格管理。法院要严格落实不动产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规定,依法受理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的强制执行案件,并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执行的栽定。依法栽定准予执行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裁定给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执行,国土资源部门协助配合。检察院要依法对共同责任机制成员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相关人员依法查处;依法对公安机关、法院办理的危害国土资源犯罪案件进行法律监督。及时受理国土资源部门移送公安部门的涉及国土资源的刑事案件,加强立案监督。公安部门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企业,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要依法受理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及国土资源的刑事案件;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等活动,依法查处妨碍国土资源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受理国土资源部门移送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违法违规案件。
(二)健全协调机制。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协调工作机制。每季度对重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部署,确保共同责任机制运行顺畅、协调有力、落实到位。完善报告制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制止无效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同时将违法违规行为函告各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共同予以制止。推进联合执法,对发生区域性、大面积违法行为的,要集中行动、专项整治。
(三)完善查处机制。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各级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政府法制机构和国土资源等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能相互协助、配合和支持。对案情复杂、影响重大、取证困难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国土资源部门可以根据案情提请公安、检察或纪检监察机关组成联合调查组,按照各自的职权单独或共同调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的,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将案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意见,视情况按有关规定转任免机关办理。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将案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四、强化责任追究
(一)明确问责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1)辖区内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发生重大违法案件或造成恶劣影响的;(2)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未按规定上报同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以及压案不查、履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3)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不依法受理的;(4)公安机关对妨碍、阻挠国土资源执法、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等行为接警后没有依法处理的,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未依法及时受理的,违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5)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农业、安监、不动产登记等部门违规办理相关手续造成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既成事实的;(6)电力、供水、燃气和市政公用企业,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和无证勘查开采的矿山企业供电、供水、供气,在接到告知后暑,没有及时停止供电、供水、供气造成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既成事实的;(7)金融机构为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单位或个人提供贷款的;(8)其他应当问责的行为。
(二)严格责任追究。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影响程度大小,确定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年度内所辖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超过15%或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被约谈的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不得在年度考核中评定为优秀;情况严重的,责令引咎辞职。对未履行国土资源执法管共同责任造成严重影响的部门或单位,参照追究党政负责人的办法追究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对村(居)党支部、村(居)委班子及其成员非法占用、出租、转让、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的,除给予党纪处分外,视情按程序提请罢免其职务。实施问责,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监督检查
(一)加强督查管理。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各县 (市、区)贯彻实施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情况的督导检查。对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成绩突出、国土资源管理利用秩序良好的地方,给予通报表扬和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等奖励;对受到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责任追究或警示约淡的地方,扣减其年度建设用地指标10%。
(二)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天上看、地上查、群众报、视频控、网上管”的综合监管体系,实施市、县、乡四级网格化执法监察巡查,鼓励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确保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早报告,形成国土资源执法监管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