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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时间:2016-06-15
  项目名称: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实施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承办机构: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支队、地质环境科
  公开范围:向申请人公开
  办理数量:0
  廉政风险点:风险等级A级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前置条件:无
  调整意见及理由: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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