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政务公开、宣传、保卫和接待联络工作;负责综合性文字材料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等工作;负责人大、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机关国有资产及车辆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治安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政工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工作;协助党组管理县(市、区)局(分局)国土资源部门的干部及局机关、直属单位、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考察工作;负责干部教育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负责干部职工人事档案管理和信息库建设,办理局机关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的设立、变更、撤销手续,负责办理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登记、年审等具体事宜;负责干部挂职包村工作;负责全市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建设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 财务科
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财务管理规章;负责机关财务预决算,对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管理国家、省、市财政拨给的耕地开垦经费、地质勘查经费、基础测绘经费和其他经费;负责局机关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四) 政策法规科
拟定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行业综合性改革的调查研究;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监督检查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负责执法监察标志、证件统一制作、发放管理和人员业务培训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五) 耕地保护科
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耕地保护、农地用途管制、农地开发、土地征用、土地整理和复垦的具体办法;负责统一征地管理工作,承办市政府和报省政府、国务院批准的农地转用、征地和土地开发的审查、汇总、报批工作;监督实施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具体负责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的组织协调工作。
(六) 地籍管理科
管理全市城乡地籍和地政工作,贯彻国家和省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工作;实施土地确权、定级、登记等工作;拟定权属纠纷协调处理规则和权属管理办法,协调处理重大土地权属纠纷。
(七) 土地利用管理科(挂农村集体土地利用管理科牌子)
负责土地市场和土地资源的管理;拟定并实施全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等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出让底价和地价指数的评定和监测;负责土地使用权价格的确认;负责土地评估等土地市场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和审查审批。
指导农村集体土地利用建设管理;负责旧村改造、搬迁、归并的土地管理工作;拟定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办法并组织实施。
(八) 矿产开发管理科
负责矿区范围划定、采矿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的审查、审批;负责编制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采矿权评估结果的审核;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协调处理重大采矿争议纠纷;负责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利用的动态管理;指导矿产督察工作;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九) 矿产勘查储量科(挂黄金开发管理科牌子)
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和地质勘查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编制并组织实施储量管理和地质勘查规划、计划;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审批管理、登记、统计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设项目占用、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审查、审批;负责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供需形势分析及研究;参与开办矿山企业的立项审核,负责审查审批矿山闭坑地质报告;负责地质勘查单位资质审查和年检;负责地勘项目的年度检查;依法进行勘查登记和探矿权转让审查登记;协调处理重大地质勘查争议纠纷;审查监督评估机构资格和探矿权评估结果的确认。
组织实施全市黄金工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黄金勘查、立项和黄金建设项目的审查、论证工作;监督指导全市黄金矿山的基建、生产、经营、科研和对外协作;依法保护黄金矿山企业的合法权益。
(十) 地质环境科
组织编制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监督检查;负责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审查认证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组织评审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组织保护地质遗迹和地质灾害防治。
(十一) 测绘管理科
负责测绘单位资格认证;组织全市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测绘项目;管理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管理全市测量控制系统和测绘标准化工作;依法审核对外提供测绘成果;负责全市测绘成果汇交和测绘任务登记;负责全市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的协调、管理工作;指导保护全市测量标志;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和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
(十二) 规划科
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其他专项规划;指导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定全市土地供应具体办法;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和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参与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负责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解下达、使用管理、执行考核和对上争取工作;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建设用地置换立项、验收、备案等工作。
(十三) 执法监察科
负责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组织对执行和遵守国家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和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立案查处重大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查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负责执法监察支队、两区分局执法监察大队呈报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立案审查、处结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十四) 监察室
负责检查本机关及所属单位被监察对象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及上级业务部门规定中的问题;受理对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行政监察对象的违法法纪行为;受理行政监察对象不服行政处分决定或者监察决定的申诉;督促本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建立廉政、勤政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优化发展环境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行政效能、纠风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系统内的行政监察工作;办理上级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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