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9号
2015年12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泰安市岱岳区2015年第1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5〕1729号)批准征收我市土地146369平方米。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及用途
地块一位于岱岳区天平街道池子崖村、起驾店村,总面积为37741平方米。其中池子崖村33169平方米(其他林地32758平方米,农村道路411平方米);起驾店村4572平方米(其他林地3426平方米,果园1146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
地块二位于岱岳区天平街道黑水湾村、南黄村、三峪村,总面积为11365平方米。其中黑水湾村10017平方米(全部为旱地);南黄村199平方米(全部为果园);三峪村1149平方米(全部为旱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地块三位于岱岳区天平街道黑水湾村,面积10017平方米(全部为果园)。用途为工业用地。
地块四位于岱岳区夏张镇夏张北村,面积4071平方米(全部为有林地)。用途为科教用地。
地块五位于岱岳区天平街道北黄村,面积29971平方米(全部为建设用地)。用途为住宅用地。
地块六位于岱岳区大汶口镇兴华街村、太平街村,总面积为38850平方米。其中兴华街村26113平方米(全部为水浇地);太平街村12737平方米(全部为水浇地)。用途为住宅用地。
地块七位于岱岳区大汶口镇兴华街村,面积为14484平方米(全部为水浇地)。用途为科教用地。
上述土地宗地四至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后。
三、交付土地
本公告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四、其他
本公告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泰安市岱岳区2015年第1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2016年1月20日
附件:
泰安市岱岳区2015年第1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2〕288号)文件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
征收土地位于岱岳区第Ⅱ、Ⅲ级、第Ⅳ级区片,补偿标准分别为5.2万元/亩、4.7万元/亩、4.2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1011.3262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种类和数量,详见《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鲁价费发〔2010〕244号文件公布的标准执行。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总额为529.5213万元。
二、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被征地村委会协商,对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1011.3262万元,拨付到被征地村村委会账户后,由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分配方案。
(二)社保安置: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社会保障政府补贴资金总计242.0318万元,已于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由岱岳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被征地村村委会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社会保障方案并公示,办理村民入保事宜。
(三)留地安置:经岱岳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对被征地村安排(保留)适当数量的经营性用地,由被征地村用于生产经营,安置村民再就业。具体事宜由被征地村村委会按照岱岳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及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