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土字〔2010〕G6号
东平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二O一O年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东政发[2010] 9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泰安市2010年度第一批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挖潜(增减挂钩)项目区规划的批复》(鲁政土字[2010]907号)文件,同意将你县新湖乡唐营村、侯河村,彭集镇大牛村农用地34.3445公顷(其中耕地31.000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用于你县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挖潜(增减挂钩)项目区的安置区建设。
二、要严格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山东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项目区竣工验收暂行办法》(鲁国土资发[2007]17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做好拆旧地块的整理复垦工作,确保整理复垦耕地的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用拆旧地块复垦出来的农用地面积归还建新地块面积。
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供地手续。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