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土字〔2011〕95号
宁阳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二O一一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的请示》(宁政土呈字[201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宁阳县村镇规划调整等原因,同意将(泰政土字[2009]225号)文件批准农转用的宁阳县磁窑镇程花村土地2.2671公顷(耕地1.7467公顷)退还给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继续耕种和使用。同意将你县磁窑镇周庄村农用地2.2671公顷(耕地1.740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用于你县村镇集体建设。
二、该批次用地属于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不占用年度计划指标。
三、要妥善处理好调整农转用位置后的有关事宜,并将调整位置批复结果在办理农转用的乡镇和村予以公告。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供地手续。
二O一一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