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土字〔2011〕107号
泰山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泰山区二O一一年第一批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泰山政发[2011] 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区邱家店镇刘家疃村、吴家庄村农用地2.5公顷(全部为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用于你区村镇集体建设。
二、要进一步落实补充耕地方案,确保已补充耕地的质量不降低,数量不减少。
三、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供地手续。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