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县一居民于1990年建房,未办理土地使用证。中间该居民曾把户口迁出,2007年迁回,在原址上重新建房,并取得了土地使用权。现儿女们要求分割土地使用权,请问可否分割?湖北省谷城县国土资源局 李杰
答:来信没有说明该居民是否健在。假设该居民健在,并将部分房产赠予儿女,那么,其儿女们可以按照赠予协议,办理分割后房屋转移登记手续,然后持房屋所有权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假设该居民已经死亡,其儿女们可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凭继承公证书或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证明文件,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并凭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