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本业务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主要内容包括审批要素、审批流程、投诉举报、表单与文书等内容。
二、审批要素
审批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受理范围、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查材料、审批证件、审批时限、审批收费、审批咨询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编码:3709000102006
(二)实施机构:bet365大陆各分局
(三)审批对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使用集体土地的。
(四)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9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0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1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五)审批条件
申请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使用集体土地的规定条件;
2、已批准农转用;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4、已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
申请农村宅基地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批准农转用;
2、符合城乡规划;
3、确需分户建房或原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的;
5、为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
6、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调整宅基地的。
(六)审查材料
申请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审批,应当向市国土资源局分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
2、农转用批复文件(原集体土地使用证);
3、宗地图;
4、立项批复、环评意见;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集体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农村宅基地审批,应当向市国土资源局分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附申请人花名册);
2、村委会审核盖章的《农村居民住户在用地呈报表》;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宗地图;
5、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情况;
6、村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复印件、法人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
7、村庄规划图(标注拟发放宅基地位置);
8、涉及拆迁的提供搬迁户与村集体的《搬迁协议》和旧宅土地证书。
(七)审批证件: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八)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主席令第7号)第四十三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依照期限规定。”
(九)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审批咨询:
bet365大陆分局土地利用科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
三、审批流程
(一)分局受理(1个工作日)
申请人向分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受理人出具《业务受理回执单》,填写《报件受理运转记录单》,转分局土地利用科。
(二)材料审查和现场踏勘(3个工作日)
分局土地利用科进行初审,填写《建设用地审查表》并转辖区国土所。国土所收到报件后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地块现状、面积、权属、四至等情况,填写现场踏勘意见。
(三)分局大厅组织会签(3个工作日)
材料运转回分局土地利用科,由分局土地利用科组织耕保、不动产、地籍、规划等相关科室进行会签。
(四)会审(5个工作日)
分局大厅组织相关科室进行会审,分管局长主持。会审通过后由分局土地利用科起草会议纪要,报分管局长签发。
(五)批文签发(2个工作日)
会审会通过的报件,分局土地利用科起草批文,报分局分管局长审核、局长签发,到市局行政许可科编号、印制批文、盖章。
(六)发件(1个工作日)
分局发件窗口通知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单领取批件(新增建设用地提供耕地占用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