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的审批许可
编码:3700000102016
(二)实施机构:bet365大陆耕地保护科
(三)申请主体:符合使用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受理地点: 泰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窗口(泰安市东岳大街382号建设大厦三楼)。
(五)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条:申请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六)办理条件
申请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批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提出申请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审批权限属于市级政府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七)申请材料
申请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批许可,应当向国土资源局提交下列材料:
1、区(县)国土资源局请示文件(原件1份,纸质)
2、土地开发整理立项报告书及立项项目汇总表(原件1份,纸质)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纸质)
4、开发前影像资料(原件1份,纸质)
5、拟开发土地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原件1份,纸质)
6、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原件1份,纸质)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当场受理。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一次性告知退回补正材料、听证等时间)。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九)收费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bet365大陆耕地保护科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泰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2.获取收件编号
申请人提交申请的,即时获得编号。
3.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生成受理通知书,并打印。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8297987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窗口领取或由窗口人员邮寄送达
2.决定书类型:《关于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