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采矿权登记、延续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编码:3709000102010
(二)实施机构。bet365大陆矿产开发管理科,地质环境与勘查储量科配合。
(三)申请主体。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申请人、采矿权人。
(四)受理地点。泰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泰安市东岳大街382号建设大厦)。
(五)办理依据。
1、采矿权登记。(1)《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第十六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2、采矿权延续登记。《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3、采矿权变更登记。(1)《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4、采矿权注销登记。(1)《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二条“……采矿权人停办矿山的申请,须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批准、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证、照注销手续”;(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六)办理条件。
1、采矿权登记。(1)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2)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并经有批准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3)申请人必须为企业法人,具有资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工作;(4)申请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须经有关部门进行项目核准;(5)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同时需征求征求军方意见。
2、采矿权延续登记。(1)经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批准;(2)保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资源储量;(3)按规定缴纳了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等相关费用;(4)具有年检合格的采矿许可证。
3、采矿权变更登记。(1)采矿权设置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2) 变更矿区范围的必须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3)编制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并经有批准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4)因企业转让变更企业名称的须取得采矿权转让的批复文件。
4、采矿权注销登记。(1)按规定缴纳了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相关费用;(2)按照国家规定完成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3)编写关闭矿山报告,并经有批准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4)无违法违规行为。按政策或安监部门要求关闭的矿山,依据相关文件直接予以注销采矿权。
(七)申请材料(各1份)。
1、采矿权登记。
(1)县(市、区)局(分局)意见(含价款处置情况说明)原件、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原件、项目核准文件原件;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资质证明(验资报告;技术人员、设备情况介绍)(原件,县局加盖登记专用章认定);
(4)开发利用方案批文、环保批文、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批文、土地复垦方案批文;
(5)储量备案证明、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和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6)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
(7)矿区范围图原件;
(8)申请矿泉水、地热采矿权需提供取水许可证;
(9)开发利用方案;
(10)外商投资(含合资合作)的项目还应提交军事部门同意设置采矿权的意见。
2、采矿权延续登记。
(1)县(市、区)局(分局)意见(含价款处置情况说明)原件;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安监部门意见;
(4)采矿权延续申请书原件;
(5)县(市、区)局(分局)对保有储量情况的确认证明材料、储量备案证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及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6)矿山概况说明原件(包括历次采矿登记情况,动用储量情况,保有可采储量计算依据及对资源开发利用的计划);
(7)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8)矿区范围图、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或开拓工程平面图;
(9)地质环境会审责任表。
3、采矿权变更登记。
(1)变更采矿权矿区范围
①县(市、区)局(分局)意见(含价款处置情况说明)、矿区范围批复文件;
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③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安监部门意见;
④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⑤开发利用方案批文、环保批文、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批文、土地复垦方案批文;
⑥地质环境会审责任表;
⑦储量备案证明、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和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⑧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⑨矿山概况说明(包括历次采矿登记情况,动用储量情况,保有可采储量计算依据及对资源开发利用的计划);
⑩矿区范围图;
?开发利用方案。
(2)变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或生产能力
①县(市、区)局(分局)意见(含价款处置情况说明);
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③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安监部门意见;
④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⑤开发利用方案批文、环保批文、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批文、土地复垦方案批文;
⑥地质环境会审责任表;
⑦储量备案证明、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和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⑧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⑨矿山概况说明(包括历次采矿登记情况,动用储量情况,保有可采储量计算依据及对资源开发利用的计划);
⑩矿区范围图;
(3)变更企业名称
①县(市、区)局(分局)意见(含价款处置情况说明);
②变更前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③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安监部门意见;
④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⑤市局对保有储量情况的确认证明材料;
⑥矿山概况说明(包括历次采矿登记情况,动用储量情况,保有可采储量计算依据及对资源开发利用的计划);
⑦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⑧矿区范围图、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⑨地质环境会审责任表;
⑩如因采矿权转让申请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交采矿权转让批复文件,如只变更企业名称不涉及采矿权转让需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1份。
4、采矿权注销登记。
(1)县(市、区)局(分局)意见(含价款处置情况说明)原件;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4)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安监部门意见;
(5)采矿权注销登记申请表原件;
(6)闭坑报告或停办矿山的批准文件原件;
(7)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保部门的意见原件;
(8)矿山概况说明原件;
(9)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原件。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当场受理。
法定时限:40日。《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
1、采矿权登记。
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年/平方公里,不足1平方公里大于0.5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算,小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算。《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九条 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采矿权价款: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第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
2、采矿权延续登记。
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年/平方公里,不足1平方公里大于0.5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算,小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算。《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九条 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采矿权价款: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第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
3、采矿权变更登记。
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年/平方公里,不足1平方公里大于0.5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算,小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算。《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九条 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4、采矿权注销登记。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bet365大陆矿产开发管理科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咨询地址:泰安市东岳大街382号(建设大厦)
电话咨询号码:0538-8227814
电子邮箱:tazgb@126.com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泰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窗口,地址:泰安市东岳大街382号(建设大厦),电话:0538-8227814。
(2)信函提交。泰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窗口,地址:泰安市东岳大街382号(建设大厦),电话:0538-8227814。
2、获取收件编号和凭证。
申请编号获取方式:(1)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人员在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申请人员可现场领取。
(2)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工作人员在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申请人可现场领取。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获取方式: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1)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2)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窗口人员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1)属于窗口受理的,接收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2)属于信函受理的,接收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告知申请人。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人员登录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0538-8227814
网址:http://www.cdkfwt.com/ecdomain/framework/taiangt/index.jsp
查询步骤:
1、进入泰安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网址:
http://www.cdkfwt.com/ecdomain/framework/taiangt/index.jsp。
2、在首页找到办件展示(滚动字幕实时显示审批动态,内容包括申请人、受理部门、受理事项、时限、申报日期、承诺日期、办结日期、状态)。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窗口领取或由窗口人员邮寄送达。
2、决定书类型:《采矿许可证》(附件2),有效期1—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