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本业务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主要内容包括审批要素、审批流程、投诉举报、表单与文书等内容。
二、审批要素
审批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受理范围、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查材料、审批证件、审批时限、审批收费、审批咨询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关闭矿山审批
编码:3709000102012
(二)实施机构:bet365大陆矿产开发管理科
(三)审批对象
矿区范围在泰安市的采矿权人。
(四)审批依据
1、《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通过,1996年8月29日修正,国家主席令第74号)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8月通过,2004年11修正)第十八条:“……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企业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和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第十二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设区的市(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二)矿区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三)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五)审批条件
申请关闭矿山,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开采活动结束的前一年,向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提出关闭矿山申请;
2、编制闭坑地质报告,并经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
3、编写关闭矿山报告,报请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行业规定批准。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地质、测量、采矿资料整理归档,并汇交闭坑地质报告、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5、按照批准的关闭矿山报告,完成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
(六)审查材料
申请关闭矿山,应当向市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管理科提交下列材料:
1、区县局初审意见(原件1份,纸质);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3、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份,纸质);
4、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4份,纸质);
5、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原件4份,纸质);
6、闭坑地质报告及备案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7、关闭矿山报告及批准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8、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保部门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9、概况说明(原件4份,纸质);
10、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原件4份,纸质);
11、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七)审批证件
《采矿许可证注销通知》。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40工作日,《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承诺时限:7工作日。
(九)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审批咨询
市国土资源局窗口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
三、审批流程
(一)收件
1.接收:窗口接收。泰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窗口,地址:泰安市东岳大街382号(建设大厦),联系电话:0538-8227814。
2.登记:对审批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在市国土资源局内网系统进行登记,同时录入市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管理科台账。
3.编号:窗口工作人员在通过市国土资源局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得编号。
4.出具凭证: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由申请人即时领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见附件5)。
(二)受理
1.审核: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做出《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单》(见附件6),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逾期不补正的,出具《行政许可事项退件通知单》(见附件7),通知申请人领回申请材料。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市国土资源局内网系统自动生成《办件受理通知书》(见附件8),并随即打印。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9),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三)审查
1.现场勘查:县级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管理科组织人员到申请人矿区范围实地查看,对矿区位置、是否存在矿业权纠纷等进行实地查看,并出具现场勘查意见。
2.会审:市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管理科将申报资料送矿产勘查储量科、地质环境可、规划科,分别对开发利用方案设计情况、资源储量情况、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采矿权许可会审意见表》(见附件12)。
3.审查:市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管理科汇总会审意见、现场勘查意见,对是否符合采矿权新立登记条件进行审查,并出具《采矿权登记审批责任表》(见附件13),送局分管领导审批。
(四)审批决定
1. 市国土资源局分管领导在《采矿权登记审批责任表》上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2. 市国土资源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不准予决定的,矿产开发管理科人员制作《行政许可不予批准决定书》(见附件15)。准予决定的,矿产开发管理科人员通过“采矿权信息管理系统”生成矿业权配号申请文件,在“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中取得配号结果,导入“采矿权信息管理系统”注销采矿许可证,并制作《采矿许可证注销通知》。
(五)决定书送达
通知申请人到市政务大厅领取《采矿许可证注销通知》或《行政许可不予批准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