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本指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主要内容包括审批要素、审批流程、投诉举报、表单与文书等内容。
二、审批要素
审批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受理范围、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查材料、审批证件、审批时限、审批收费、审批咨询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部门审批的采矿权转让审批
编码:3709000102013
(二)实施机构:bet365大陆矿产开发管理科
(三)审批对象
矿区范围在泰安市的采矿权人。
(四)审批依据
1、《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通过,1996年8月29日修正,国家主席令第74号)第六条:“(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3、《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9月国发〔2012〕52号)第13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的转让审批,由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的转让,由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下放到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五)审批条件
申请采矿权许可(转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矿山企业投人采矿生产满1年;
2、采矿权属无争议;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六)审查材料
申请采矿权许可(转让),应当向市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管理科提交下列材料:
1、区县局初审意见(原件1份,纸质);
2、转让方法人营业执照、受让方的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复印件4份,纸质);
3、受让方资金、设备及技术等资质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4、采矿权转让合同,附公司章程(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5、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原件4份,纸质);
6、缴纳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资源税缴纳情况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7、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4份,纸质);
8、主管部门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9、采矿权评估报告(原件1份,纸质;非国家出资勘查开采的采矿权,可不提交);
10、采矿许可证(复印件4份,纸质);
1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原件4份,纸质);
12、地质环境会审责任表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13、矿区范围图和地理位置图(原件4份,纸质)。
(七)审批证件
《采矿权转让批复》。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40工作日,《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十条:“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
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九)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审批咨询
市国土资源局窗口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
三、审批流程
(一)窗口受理
申请人向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受理人员出具受理回执单,由窗口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矿管科承办。
1.审核: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做出《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单》(见附件5),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逾期不补正的,出具《行政许可事项退件通知单》(见附件6),通知申请人领回申请材料。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市国土资源局内网系统自动生成《办件受理通知书》(见附件7),并随即打印。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8),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二)审查
1.现场勘查:县级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管理科组织人员到申请人矿区范围实地查看,对矿区位置、是否存在矿业权纠纷等进行实地查看,并出具现场勘查意见。
2.会审:市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管理科将申报资料送矿产勘查储量科、地质环境可、规划科,分别对开发利用方案设计情况、资源储量情况、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采矿权许可会审意见表》(见附件11)。
3.审查:市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管理科汇总会审意见、现场勘查意见,对是否符合采矿权新立登记条件进行审查,并出具《采矿权登记审批责任表》(见附件12),送局分管领导审批。
(三)审批决定
1. 市国土资源局分管领导在《采矿权登记审批责任表》上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2. 市国土资源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不准予决定的,矿产开发管理科人员制作《行政许可不予批准决定书》(见附件13)。准予决定的,转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因申请人原因无法完成交易的,矿产开发管理科人员制作《行政许可事项退件通知单》(见附件6),通知申请人领回申请材料。申请人完成交易的,矿产开发管理科人员制作《采矿权转让批复》文件(见附件1)。
(四)决定书送达
通知申请人到市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管理科领取《采矿权转让批复》或《行政许可不予批准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