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本指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主要内容包括审批要素、审批流程、投诉举报、表单与文书等内容。
二、审批要素
审批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受理范围、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查材料、审批证件、审批时限、审批收费、审批咨询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编码:3709000102011
(二)实施机构:bet365大陆矿产开发管理科
(三)审批对象
勘查范围在泰安市的探矿权人、采矿权出让范围在泰安市的受让人。
(四)审批依据
1、《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通过,1996年8月29日修正,国家主席令第74号)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按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8月通过,2004年11修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三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矿区范围划定后,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审批条件
申请采矿权矿区范围划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对矿产资源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
2、矿山建设规模、服务年限要与申请开采的储量相适应;
3、矿山建设体现规模生产、集约化经营的方针;
4、保护已有探矿权、采矿权人利益。
(六)审查材料
申请采矿权矿区范围划定,应当向市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管理科提交下列材料:
1、区县局初审意见(原件4份,纸质);
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原件4份,纸质);
3、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4、储量审批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5、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原件4份,纸质);
6、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4份,纸质);
7、竞争方式出让的,附采矿权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价款缴纳票据(原件1份,复印件3份,纸质);
8、矿区范围图(原件4份,纸质);
9、1:5万矿山地理位置图(原件4份,纸质);
10、地质报告(原件1份,纸质);
11、申请范围核查表(原件4份,纸质);
12、查明储量登记书(原件4份,纸质);
13、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4份,纸质)。
(七)审批证件
《划定矿区范围批复》,见附件1;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40工作日,《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九)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审批咨询
市国土资源局窗口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
三、审批流程
(一)窗口受理
申请人向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受理人员出具受理回执单,由窗口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矿管科承办。
1.审核: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做出《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单》(见附件5),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逾期不补正的,出具《行政许可事项退件通知单》(见附件6),通知申请人领回申请材料。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市国土资源局内网系统自动生成《办件受理通知书》(见附件7),并随即打印。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8),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二)审查
1.现场勘查:县级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管理科组织人员到申请人矿区范围实地查看,对矿区位置、是否存在矿业权纠纷等进行实地查看,并出具现场勘查意见。
2.会审:市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管理科将申报资料送矿产勘查储量科、地质环境科、规划科,分别对开发利用方案设计情况、资源储量情况、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采矿权许可会审意见表》(见附件11),送矿产开发管理科。
3.审查:市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管理科汇总会审意见、现场勘查意见,对是否符合采矿权矿区范围划定条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划定矿区范围审批责任表》(见附件12),送局分管领导审批。
(三)审批决定
1. 市国土资源局分管领导在《划定矿区范围审批责任表》上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2. 市国土资源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不准予决定的,矿产开发管理科人员制作《行政许可不予批准决定书》(见附件13)。准予决定的,矿产开发管理科人员通过“采矿权信息管理系统”生成矿业权配号申请文件,在“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中取得配号结果,导入“采矿权信息管理系统”,制作《划定矿区范围批复》(见附件1)。
(四)决定书送达
通知申请人到市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管理科领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或《行政许可不予批准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