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省以上划定矿区范围调查上报
(1)采矿权申请人应为企业法人,个体采矿的应依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具有可行的资源储量;
(3)符合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
2、省以上采矿权开采登记(新立)材料调查上报
(1)有相应的地质勘查资料
(2)预设采矿权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条件和采矿权设置方案
(3)以招拍挂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
3、省以上采矿登记延续材料调查上报
(1)有相应的剩余保有地质资源储量;
(2)采矿权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条件和采矿权设置方案;
(3)以招拍挂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
4、省以上采矿登记变更材料调查上报
(1)变更矿区范围的;
(2)变更主要开采矿种或开采方式的;
(3)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4)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5、省以上采矿登记注销材料调查上报
(1)因政策原因应闭坑;
(2)因资源枯竭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关闭矿山;
(3)开采活动结束的前一年由拟关闭矿山单位申请。
6、采矿权转让材料调查上报
(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2)采矿权属无争议;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
(4)国务院地质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国有矿产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7、采矿权抵押备案调查上报
(1)矿业权价款已按规定缴清;
(2)采矿权属无争议;
(3)采矿权未被法定机关扣押、查封;
(4)采矿权抵押期没有超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5)采矿权未处于抵押备案状态或债权人间就受偿关系达成协议;
(二)办理所需材料
1、省以上划定矿区范围调查上报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附电子表格报盘);
(2)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报告(开发利用初步方案);
(3)地质报告及评审备案文件、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4)查明资源储量登记书;
(5)矿区范围图;
(6)1:50000矿山地量位置图;
(7)探矿权人申请的提交勘查证明影印件;招拍挂出让获得的,提交让文件和缴费凭证;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提交协议出让批准文件;
(8)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现场核实意见表。
(9)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10)划定的矿区范围与评审备案的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申请采矿范围、储量估算范围、划定矿区范围坐标三者叠合图;
(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以上文件进行扫描JPEG格式,对应文档以Word形式命名
2、省以上采矿权开采登记(新设)材料调查上报
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附电子表格报盘);
(2)矿区范围图;
(3)1:50000矿山地理位置图;
(4)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备案意见;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7)采矿登记电子表格软盘(已录入采矿权申请登记内容);
(8)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证明;
(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备案证明;
(10)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
(11)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现场核实意见表、安全生产、环保审查意见;
(12)储量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
(13)土地复垦方案及评审备案证明;
(14)采矿权申请范围实地核查表;
(15)需缴价款的,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书或成交确认书;
(16)探转采的应提供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以上文件进行扫描JPEG格式,对应文档以Word形式命名
3、省以上采矿登记延续材料调查上报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附电子表格报盘);
(2)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审批表;
(3)矿山概况说明;
(4)市国土资源部门对矿山保有储量情况的确认证明材料;
(5)井下、井上工程对照图;
(6)录入内容的电子表格;
(7)原采、选矿许可证正、副本及原登记材料;
(8)经过核实的营业执照影印件
(9)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现场核实意见表;
(10)合法有效的行业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11)需要提交补做的土地复垦方案及评审备案证明;
(12)有偿使用情况说明、价款评估确认书及价款交纳凭证复印件;
以上文件进行扫描JPEG格式,对应文档以Word形式命名
4、省以上采矿登记变更材料调查上报
(1)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2)矿区范围图;
(3)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审批表;
(4)营业执照影印件;
(5)1:50000矿山地理位置图;
(6)录入内容的电子表格;
(7)变更矿区范围或主要开采矿种的,需提交相应的地质报告。设计、环评报告、批文及资质证明;
(8)转让的,应提交转让批文及资质证明;
(9)原采、选矿许可证正、副本及登记材料;
(10)县(市、区)国土资源部现场核实意见表;
(11)煤炭企业需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并验原件。
以上文件进行扫描JPEG格式,对应文档以Word形式命名
5、省以上采矿登记注销材料调查上报
(1)闭矿山申请书;
(2)闭坑地质报告及批准文件;
(3)关闭矿山报告及批准意见;
(4)完成地质、测量、采矿资料服务的证明;
(5)完成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环保等工作的证明。
(6)以上文件进行扫描JPEG格式,对应文档以Word形式命名
6、采矿权转让材料调查上报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2)转让合同(批准采矿权转让后生效);
(3)转让申请报告,说明转让的原因;
(4)依法缴费、纳税的证明及票据复印件;
(5)受让方的资质证明。(营业执照、资信、技术、设备等证明材料);
(6)国有矿山转让的,附国土资源部的评估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文件;
以上文件进行扫描JPEG格式,对应文档以Word形式命名
7、采矿权抵押备案调查上报
(1)抵押备案申请书;
(2)抵押合同;
(3)贷款合同;
(4)采矿权有偿取得(处置)凭证;
(5)采矿权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要件
(三)收费标准
1、省以上划定矿区范围调查上报
不收费。
2、省以上采矿权开采登记(新设)材料调查上报
(1)采矿登记费
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省厅收取)。
(2)采矿权使用费
1000元/ 年·平方千米(省厅收取)。
(3)采矿权价款
招拍挂成交价或评估确认价。
(4)资料审查不收费。
3、省以上采矿登记延续材料调查上报
(1)采矿登记费
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省厅收取)。
(2)采矿权使用费
1000元/ 年·平方千米(省厅收取)。
(3)采矿权价款
估确认价。
(4)材料调查不收费。
4、省以上采矿登记变更材料调查上报
(1)采矿登记费
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省厅收取)。
(2)采矿权使用费
1000元/ 年·平方千米(省厅收取)。
(3)采矿权价款
招拍挂成交价或评估确认价。
5、省以上采矿登记注销材料调查上报
不收费。
6、采矿权转让材料调查上报
不收费。
7、采矿权抵押备案调查上报
不收费
(四)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不含补充材料时间)。
(五)资料份数和格式
纸质资料A4格式,省厅一式四份,报部的一式五份
(六)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0.5个工作日)
申请人向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受理人员出具受理回执单,填写《运转单》,由政务大厅管理中心主任提出拟办意见,转矿管科驻大厅主办员承办。
2、矿管科审核上报(5个工作日)
矿管科驻大厅人员对报件材料进行签收审查,发现问题需要补正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做退件处理的,进行登记,办理退件收续;材料齐全合格的,组织勘查储量科、地环科、规划科对材料进行会签,需要踏勘现场的,由矿管科组织,填写《现场踏勘调查记录》,会签完成后,由矿管科报分管局长审定签发。
3、发件办结(1.5个工作日)
矿管科起草批文,报分管局长签批、发件,制作初审责任表盖公章按时上报省厅。填写《科室办理报件办结登记表》,到大厅办理办结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