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采矿权申请人应为企业法人,个体采矿的应依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30%;
2、具有可靠的资源储量;
3、符合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
4、符合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二)办理所需材料
(1)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附电子表格报盘);
(2)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含开发利用初步方案);
(3)地质报告及评审备案文件、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4)查明资源储量登记书;
(5)矿区范围图;
(6)1:50000矿山地理位置图;
(7)探矿权人申请的提交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招拍挂出让获得的,提交出让文件和缴费凭证;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应提交协议出让批准文件;
(8)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现场核实意见表;
(9)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10)划定的矿区范围与评审备案的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申请采矿范围、储量估算范围、划定矿区范围坐标三者叠合图;
(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以上资料扫描JPEG格式,对应文档以word形式命名,刻录光盘一张;
(三)是否收费
不收费。
(四)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不含补充材料时间)。
(五)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0.5个工作日)
申请人向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受理人员出具受理回执单,填写《运转单》,由政务大厅管理中心主任提出拟办意见,转矿管科驻大厅主办员承办。
2、矿管科审查办理(5个工作日)
矿管科驻大厅主办员对报件材料进行签收审查,发现问题需要补正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做退件处理的,并登记,办理退件手续。材料齐全合格的,牵头组织勘查储量科、地环科、规划科对材料进行会签,需要踏勘现场的,由矿管科组织,填写《现场踏勘调查记录》,会签完成后提交政务大厅管理中心,政务大厅管理中心组织召开会审会,分管局长主持会审会议,会审通过后由矿管科起草会议纪要,提交政务大厅管理中心,政务大厅管理中心报分管局长签发签批;不需要会审会签的,由矿管科报分管局长审定签发。
3、发件办结(1.5个工作日)
矿管科起草批文,报分管局长签批后,通知矿区所在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将批文送大厅发件窗口,发件窗口人员通知业主领取批文,登记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