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土资字〔2015〕430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25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厅负责全省《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印制、订购、使用管理工作,委托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承办事务性工作。
二、严格《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订购程序。订购证书证明的市、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需填写《不动产权证书证明订购申请表》(见附件)报省不动产登记中心。省不动产登记中心向承印企业下达印制任务,并向订购登记机构出具《不动产权证书证明订购申请受理回执》(见附件),承印企业完成印制任务后,通知订购登记机构并按规定送达,订购登记机构按省厅招标合同约定的价格向承印企业支付费用。
三、加强《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使用监管。各地要加强对不动产登记簿证的使用管理,对证书证明的订购、使用、损毁情况要建立台账,做好记录。除依法承担不动产登记职责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订购。对于伪造、变造证书证明或者违法制售、使用伪造、变造证书证明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依法查处。省厅将建立不动产登记簿证使用情况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对登记簿的制作、保存和管理情况,以及证书证明订购、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不动产登记簿证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省厅报告。
联系人:省厅不动产登记管理处 吴佃欣,0531-81691876、81691880(传真);
省不动产登记中心 王 涵,0531-88583619、88583620(传真)。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