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类情形免收费,五类情形减半收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布《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收取、免收与减收不动产登记费具体情形。
按照《通知》,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林地的使用权,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抵押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下列八类情形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小微企业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其他情形。
下列五类情形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所有权及其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登记的;因不动产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而申请变更登记的;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征收的其他情形。
《通知》明确,国土资源部与县级及以上地方的不动产登记费收入,将分别全额上缴中央国库与地方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对违规多征、减免或缓征收费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